·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公司经济业务活动的纪实和史料,是公司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其业务制度建设和统一管理。 第三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帐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有关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等各种会计资料。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负责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及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核对、组卷、编目、装订和归档、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 各年度的当年会计档案材料,按归档要求,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整理立卷和装订成册。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凭证类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保存期为10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存期为5年。帐簿类的日记帐保存期10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存期为20年;明细帐、总帐、辅助帐保存期10年。报表类的月、季度会计报表保存期5年;年度会计报表永久保存。其它会计移交清册保存期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必须做到:保管妥善,安全可靠,存放在序,查找方便;严禁乱堆乱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八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按规定顺序及时归还原处;外单位人员因公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经总经理同意后,方能接待查阅,并详细登记查阅会计档案人的工作单位、查阅日期、会计档案名称及查阅理由。 第九条 会计档案不得带出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带出室外复制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限期归还,并不得拆散、涂改、损坏和剪贴。 第十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档案销毁时,由会计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在销毁单上签章。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总经办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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