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安全规范 第三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天天维护,定期检修。 第四条 为生产所设的坑、池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五条 高温、潮湿、静电等危险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六条 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赔偿并严加处理。 第七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等,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使用地和贮存点严禁烟火。 第八条 检查设备须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 第九条 公司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安检制度,发现不安全隐患,追究主管人员责任并报处理。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条 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现场人员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部门主管、公司经理汇报; 3.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事故部门和事故责任人在一周内,必须向公司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 第十一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公司提出结论性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处 罚 第十二条 凡发生事故,若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将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十四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公司将免除其一切待遇并予以开除;触及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如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并免除其一切待遇,予以开除: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5、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电闸等; 6、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经办会同生产部门制订,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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